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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艾栢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逸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1,440元,應徵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