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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請人
楊明彰即貿暉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100年1月16日聲請狀所附台中法院郵局第2887號存證信函寄抵內載債務人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即彰化縣和美鎮○○路156巷11號)時,該公司確曾設址於其之證明,或該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該公司營業登記所在地之證明,抑或其他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該公司,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之證明及已合法送達之證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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