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眾聖實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眾聖實業有限公司」或「梁琇婉」及「眾聖實業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債務人眾聖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梁琇婉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