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訴人即
原告(同反訴被告) 楊峻銘
- 送達代收人
- 周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526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1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合計5萬6460元)補繳;若逾期未繳者,將逕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