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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訴人即

原告(同反訴被告) 楊峻銘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526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1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合計5萬6460元)補繳;若逾期未繳者,將逕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