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謝秀貞
王湘淳
蔡宿娟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劉淑玲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206,24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每月應再給付租金10,052元×12個月×10年=1,20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