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1號
- 上訴人
- 鄭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香等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香等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