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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2號

返還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郭素里

      陳瓊茹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郭雅各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萬3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3873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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