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郭素里
陳瓊茹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郭雅各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萬3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3873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