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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原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   告
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共   同 洪明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被   告
黃中安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   告
林敬俊
上二人共同
陳錦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立夫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紀金標
被   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被   告
涂美華
沈聰進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紀明志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黃中義
簡麗環
劉若蘭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沈聰信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侯良杰
上十二人共
葉銘功律師
同訴訟代理
複 代理 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裁定,命於本院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因撤回起訴而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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