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陸世偉、陸泰陽、紀金標、紀金龍、黃中義
- 原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中安、林敬俊、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法人、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涂美華、紀明志、沈聰信、侯良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原 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原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 告 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共 同 洪明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被 告 黃中安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 告 林敬俊 上二人共同 陳錦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立夫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紀金標 被 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被 告 涂美華 沈聰進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紀明志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黃中義 簡麗環 劉若蘭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沈聰信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侯良杰 上十二人共 葉銘功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複 代理 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裁定,命於本院102年度訴更 字第4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因撤回起訴而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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