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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原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告
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洪明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被告
黃中安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告
林敬俊
被告
上二人共同 陳錦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立夫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紀金標
被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被告
涂美華
被告
沈聰進
被告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 人 紀明志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黃中義
法定代理人
簡麗環
法定代理人
劉若蘭
法定代理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 一 人 沈聰信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侯良杰
被告
上十二人共 葉銘功律師
被告
同訴訟代理
被告
複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裁定,命於本院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因撤回起訴而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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