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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4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告
施顯瑞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被告
施坤成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及附圖中關於「編號G柏油地面」、「編號I水泥地面」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G鐵皮造物」、「編號I鐵皮造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及主文所依據之附圖中關於「編號G柏油地面」、「編號I水泥地面」之記載,據附圖之製作人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2月6日鹿地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顯有誤植,現況均為鐵皮造,依前揭意旨,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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