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4號
- 原告
- 施顯瑞
- 訴訟代理人
- 許燦奎律師
- 被告
- 施坤成
- 訴訟代理人
- 馬惠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及附圖中關於「編號G柏油地面」、「編號I水泥地面」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G鐵皮造物」、「編號I鐵皮造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及主文所依據之附圖中關於「編號G柏油地面」、「編號I水泥地面」之記載,據附圖之製作人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2月6日鹿地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顯有誤植,現況均為鐵皮造,依前揭意旨,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