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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告
郭雅各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孟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5,54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74,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944元,原告僅繳納85,546元,尚欠79,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