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 原告
- 郭雅各
- 訴訟代理人
- 蔣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孟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5,54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74,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944元,原告僅繳納85,546元,尚欠79,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