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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鼎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