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鼎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