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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人即

被告
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肇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僅就不利部分之其中1000萬元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