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即
- 被 告
- 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肇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僅就不利部分之其中1000萬元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