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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

回復原狀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李新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4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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