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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吳綠薰
原告
吳綠娟
原告
吳綠華
原告
吳麗君
原告
吳美滿
原告
吳孟蓉
原告
吳孟姿
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農田水利會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吳綠薰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其餘上訴人吳綠娟、吳綠華、吳麗君、吳美滿、吳孟蓉、吳孟姿,均各核定為新臺幣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吳綠薰為新台幣8100元;另上訴人吳綠娟、吳綠華、吳麗君、吳美滿、吳孟蓉、吳孟姿六人,每人各為新台幣3975元,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各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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