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介亷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舜胤
陳舒欣
陳蔚青
洪家修
洪育均
許峻嵐
許名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以信、視同上訴人陳舜胤、陳舒欣、陳蔚青、洪家修、洪育均、許峻嵐、許名洋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4,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