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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
陳美筑即陳艷鳳
上訴人
陳柏寧
上訴人
陳亭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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