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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訴人
蕭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德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78,71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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