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黃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益等人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756,76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