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施 振 盛
周 振 豐(原名周昭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媄涵間請求確認扺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