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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3號

承受訴訟人
劉美麗
承受訴訟人
劉金福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慧律
被告
劉阿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劉美麗、劉金福為原告劉進發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劉進發死亡,劉美麗、劉金福檢附戶籍謄本,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經核屬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