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3號
- 承受訴訟人
- 劉美麗
- 承受訴訟人
- 劉金福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慧律
- 被告
- 劉阿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劉美麗、劉金福為原告劉進發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劉進發死亡,劉美麗、劉金福檢附戶籍謄本,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經核屬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