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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訴人
原告
陳宣豪

      陳施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如下,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⑴上訴人陳宣豪部分,核定為新台幣849,95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

⑵上訴人陳施豆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653,4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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