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5號
- 上訴人
- 蕭文興
- 被上訴人
- 蕭森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