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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7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訴人
黃廷輝 住彰化縣福興鄉○○村○○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住台中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志成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9,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