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趙宗英
趙宗冠
趙宗根
趙木生
趙令鍊
趙世鐘
趙世裕
趙世敦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趙碧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1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257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