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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被告
謝易男
被告
謝佩利
被告
謝易良
被告
謝易利
被告
謝杰成
被告
謝佩君
被告
謝佩頻

共同送達代收人洪俊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釋常禪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80,0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3,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