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瀛洲、謝志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