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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介男
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王湘淳

      蔡宿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淑玲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