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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阿炎吊車堆高機│台灣中小企業銀│101年7月31日 │2,650元 │AA0000000 │ ││ │起重行 陳和安│行員林分行 │ │ │ │ │├──┼───────┼───────┼───────┼────────┼────────┼──┤│002 │建彰混凝土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7月26日 │2,600元 │BU0000000 │ ││ │有限公司 曾寶│行員林分行 │ │ │ │ ││ │玉 │ │ │ │ │ │├──┼───────┼───────┼───────┼────────┼────────┼──┤│003 │詹益煥 │聯邦商業銀行員│101年7月31日 │3,000元 │VA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004 │張顯平 │彰化縣埔心鄉農│101年9月30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會 │ │ │ │ │├──┼───────┼───────┼───────┼────────┼────────┼──┤│005 │元佳興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員│101年7月10日 │8,400元 │YA0000000 │ ││ │賴臆萍 │林分行 │ │ │ │ │├──┼───────┼───────┼───────┼────────┼────────┼──┤│006 │大強營造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7月31日 │4,620元 │0000000 │ ││ │司 應秀菊 │行員新分行 │ │ │ │ │├──┼───────┼───────┼───────┼────────┼────────┼──┤│007 │劦佑機械股份有│台灣銀行員林分│101年7月31日 │40,425元 │AG0000000 │ ││ │限公司 吳美香│行 │ │ │ │ │├──┼───────┼───────┼───────┼────────┼────────┼──┤│008 │鄭秉緯 │台中商業銀行員│101年7月30日 │19,500元 │YNA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009 │黃種玉 │台中商業銀行員│101年7月10日 │3,833元 │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010 │黃種玉 │台中商業銀行員│101年8月10日 │4,935元 │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011 │總丞鋼構企業社│台中商業銀行北│101年7月25日 │6,300元 │KYA0000000 │ ││ │郭漢萍 │員林分行 │ │ │ │ │├──┼───────┼───────┼───────┼────────┼────────┼──┤│012 │合盛彰機械有限│元大商業銀行員│101年8月10日 │4,200元 │AF0000000 │ ││ │公司 許麗琴 │林分行 │ │ │ │ │├──┼───────┼───────┼───────┼────────┼────────┼──┤│013 │工務機械工業有│華南商業銀行員│101年7月15日 │10,080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 許錫訓│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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