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協和醫院即蔡伯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秀花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