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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

債權人
謝金木

上列債權人謝金木因與債務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金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魏崇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