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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聲請人
益碁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欣
相對人
林裕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零一年度存字第四十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338,500元。由於聲請人對前揭案件上訴,並依判決結果對相對人為給付,故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前依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提供擔保,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2號事件提存後,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擔保金,有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在卷為憑,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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