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綠薰
- 原告
- 吳綠娟
- 原告
- 吳綠華
- 原告
- 吳麗君
- 原告
- 吳美滿
- 原告
- 吳孟蓉
- 原告
- 吳孟姿
- 送達代收人
- 陳百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農田水利會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吳綠薰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其餘上訴人吳綠娟、吳綠華、吳麗君、吳美滿、吳孟蓉、吳孟姿,均各核定為新臺幣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吳綠薰為新台幣8100元;另上訴人吳綠娟、吳綠華、吳麗君、吳美滿、吳孟蓉、吳孟姿六人,每人各為新台幣3975元,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各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