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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3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美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劉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正嘉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以下同)4,500元,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應與上訴人履行同居部分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共計應徵裁判費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