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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介亷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陳舜胤

      陳舒欣

      陳蔚青

      洪家修

      洪育均

      許峻嵐

      許名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以信、視同上訴人陳舜胤、陳舒欣、陳蔚青、洪家修、洪育均、許峻嵐、許名洋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4,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