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