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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 原告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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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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