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0號
- 上訴人
- 黃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49,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977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