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號
- 原告
- 楊再呈
- 訴訟代理人
- 劉有德律師
- 被告
- 楊建男
- 被告
- 彰化縣二林鎮東明護理之家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佩珊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啟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建男是否涉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262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及駁回聲請交付審判而終結,有本院102年度聲判字第32號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