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陳蔡愛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陳娟娟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陳娟娟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