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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5號

確認扺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
施 振 盛

      周 振 豐(原名周昭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媄涵間請求確認扺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扺押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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