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賴子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謙讓店鋪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本訴部分,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6,383,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391元,合計本、反訴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