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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5號

遷讓店舖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賴子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謙讓店鋪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本訴部分,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6,383,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391元,合計本、反訴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店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