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宣豪
陳施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如下,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⑴上訴人陳宣豪部分,核定為新台幣849,95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
⑵上訴人陳施豆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653,4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