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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5號

確認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訴人
蕭文興
被上訴人
蕭森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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