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7號
- 上訴人
- 黃廷輝 住彰化縣福興鄉○○村○○路0段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洪琬雯
住台中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志成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9,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