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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趙宗英

      趙宗冠

      趙宗根

      趙木生

      趙令鍊

      趙世鐘

      趙世裕

      趙世敦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趙碧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1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257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