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謝易男
- 被告
- 謝佩利
- 被告
- 謝易良
- 被告
- 謝易利
- 被告
- 謝杰成
- 被告
- 謝佩君
- 被告
- 謝佩頻
共同送達代收人洪俊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釋常禪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80,0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3,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