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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瀛洲、謝志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