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冠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648,326元(計算式:請求返還金額48,648,812元+請求返還系爭房地價額10,999,51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05,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