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介男
- 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王湘淳
蔡宿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淑玲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