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吳成法
- 相對人
- 劉素卿
- 相對人
- 張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劉素卿、張明毅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 年9 月23日,以擔保渠等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㈡、又第三人佳鑫綜合興業有限公司邀張明毅、第三人陳恩俞為連帶保證人,於101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6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106年5月11日,還款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有1期未給付,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㈢、嗣第三人卓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張明毅、第三人陳恩俞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101年5月22日、同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合計36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分別為106年5月22日、106年1月25日,還款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有1期未給付,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㈣、詎本件債務自102 年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770,296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通知書、催收款項暨呆帳債權備查卡(以上皆為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 年1 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劉素卿於同年月28日送達,相對人張明毅、第三人佳鑫綜合興業有限公司、第三人卓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陳恩俞皆於同年2 月27日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3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成功 │ │321 │建│00 │00 │69.50 │1600/10000 │權利範圍:相│ │ │ │ │ │ │ │ │ │ │ │ │對人劉素卿12│ │ │ │ │ │ │ │ │ │ │ │ │00/10000、相│ │ │ │ │ │ │ │ │ │ │ │ │對人張明毅40│ │ │ │ │ │ │ │ │ │ │ │ │0/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