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1號
- 再審原告
- 張文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瑞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1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瑞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